甲型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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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与防控措施BF7毒株或成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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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7毒株即便成为全球主流毒株,坚持动态清零政策,BF.7毒株在我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各地实行的层层加码防控措施,以及对待感染者的歧视态度。新冠病毒传播的“原罪”是病毒,而不是人类;电视连续剧《大考》已经告诉公众,疫情防控的方法。BF.7毒株是全球主流毒株,并不是升级防控措施的理由。

BF.7毒株“或”成为未来全球主流毒株

不少自媒体经常用“或的后果”夸大新冠病毒传播及其后遗症的后果。前者如,某自媒体称,两人因不戴口罩对视后“或”感染新冠病毒;后者如,某自媒体称,国外研究结果显示,新冠病毒“或”对心脏DNA产生影响。从积极的意义分析,自媒体的目的提醒人们增强防控意识;从消极的意义观察也有可能不当,例如,进一步加码防,或者维持控措施等。

自媒体用“或果”表述后果也是有“讲究”的。古汉语中的“或”,是指另外;现代汉语中的“或”还有一义,即,或许。也许,是指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多数人认识也许与或者同义。自媒体将或许单独使用“或”,读者需要阅读全文才能了解标题的内容。问题是,或许与也许一词真的含义相同吗?

或许一词最早出自欧阳修《答原父》诗:风舲或许邀,湖绿方滟滟;现代人的译文:也许(或许)是乘风游船的邀请,碧绿的湖水这才水光荡漾。欧阳修表述的根本没有出现的假设,也许与或许可能并不是同一含义。本国语的研究与教育非常重要,从法律的表述看,法律用或者表达另外的情形。

防控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多数国家为何不采取行政、刑事措施,或者处罚干预;我国的电视连续剧《大考》事实也给予了回答。一方面,高考也是“大考”,同一教室的人不需要佩戴口罩;另一方面,曾经感染的人治愈后在教室内也不需要佩戴口罩,有疑虑的学生经过教师的教育在教室内也脱下了口罩。班级也是社会的缩影,任何人不得对新冠病毒感染治愈者予以歧视。

防控措施措施也是“大考”

地方不断升级防控措施的原因在于:各地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本法第四条前半段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病毒的全称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病毒被认为就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地依法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不仅仅一种,例如,“SARS”“COVID-19”,将来可能也有其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种被发现。问题是,国家是否将每一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均列为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从国家层面看,多数国家并没有对“COVID-19”采取该“甲类”措施,但对“SARS”却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我国将新冠病毒宣布为乙类传染病,但国家没有从法律层面宣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后半段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地方层层加码防控措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大考》剧情不仅有所反映,司法实践也予以印证,例如,对普通人仅有刑事强制措施,而没有裁决结果。

新冠疫情防控已有3年。疫情防控措施的争论越来越热,疫情在全国各地多地零散爆发,各种争论也越来越多;央视第一频道播放《大考》可能有指导意义,各地采取防控措施不妨多看几遍电视剧,或者反复推敲《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例如,将新冠病毒与诸如具体的病毒性肝炎等的危害性进行同等性比较等。

各地对新冠病毒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也在“情理”之中。司法实践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也是如此,其原因是,司法机关没有将“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的危险性作同等性比较;再深层次的原因是,语言,或者语文教育问题,多数人不理解汉语言的中的对偶关系,要么相反,要么同类。

坚持动态清零,BF.7毒株并不可怕

“大考”事实上也为“动态清零”措施作了示范,例如,老人、病人为新冠病毒的重症易感染者;剧情中,老人居住在学校的一个单独房间不正是动态清零吗?即,让重症易感染者静下来也不失是动态清零的方法。由此要以得出结论,BF.7毒株即便成为全球主流毒株,在我国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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